谁来治理共同的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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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云.谁来治理共同的善?[J].广告大观,2010(8):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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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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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传播所广告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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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品牌与一般的企业(商品、服务)品牌不同,强调城市相关利益者的共同利益,以公共价值为其终极目的。那么,城市品牌这一共同的善,应当由谁来治理?也就是说,城市品牌的经营组织主体应当由谁来构成?国际上有三种城市品牌塑造或再造的组织模式: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东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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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理 城市品牌 组织主体 相关利益者 共同利益 终极目的 公共价值 美国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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