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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治理共同的善?
引用本文:胡晓云.谁来治理共同的善?[J].广告大观,2010(8):37-38.
作者姓名:胡晓云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传播所广告研究中心
摘    要:城市品牌与一般的企业(商品、服务)品牌不同,强调城市相关利益者的共同利益,以公共价值为其终极目的。那么,城市品牌这一共同的善,应当由谁来治理?也就是说,城市品牌的经营组织主体应当由谁来构成?国际上有三种城市品牌塑造或再造的组织模式: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东亚模式。

关 键 词:治理  城市品牌  组织主体  相关利益者  共同利益  终极目的  公共价值  美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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