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应由谁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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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亚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应由谁履行[J].福建税务,2002(3):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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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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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53号)中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靠知程序”,以及该条第六项规定:“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及处罚靠知等有关材料,作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规定中没有明确税务行政处罚靠知程序应由谁来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到底是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履行还是由案查调查机构(稽查局)履行呢?笔认为应分别由案件调查机构(稽查局)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履行或交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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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行政处罚 告知程序 履行 福建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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