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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未进行健康检查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姓名:
朱群东
林晓丽
作者单位: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摘 要:
案例刘某等15人均系漯河市某厂通过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被录用的操作工,于2001年进厂工作。他们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的有毒有害性。2008年2月,合同即将期满时,厂方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续签,刘某等15人提出已在有毒有害的环境里工作5年,为了解自己的身体是否受到侵害,要求厂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厂方支付检查费,支付有害工作补助,遭到厂方拒绝。刘某等人就此问题多次和厂方交涉,
关 键 词:
终止劳动合同
健康检查
合同续签
漯河市
操作工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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