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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责任范围
引用本文:冯芳怡.浅议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责任范围[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2):38-39.
作者姓名:冯芳怡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摘    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实务操作和审判实践遇到了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对告知义务范围规定不明确,造成了许多的困惑。本文从案例出发,对重要事项、书面询问主义、主观告知等与告知义务范围界定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我国《保险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 键 词:告知  重要事项  询问主义
文章编号:1673-1360(2006)02-0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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