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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保险条款的法律风险
作者姓名:曹文定
作者单位: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摘    要:
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埃及的亚历山大。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含有"仓至仓"条款的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货损。事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赔。而后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赔。请问,在本案中,发货人和收货人,谁有权利要求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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