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与安置不能偏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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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吉伍.征地补偿与安置不能偏废[J].中国土地,2005(2):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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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吉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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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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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最终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仅应重视对失地农民依法进行货币补偿,还应重视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不可否认,被征地农民的确十分关心他们应得的征地补偿能否及时、足额到位,但他们更关心的是失去土地后靠什么生活。因为事实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无论是依法留在集体经济组织,还是直接分发给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可能失业,可能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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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 put on an equal footing on the compensate and settlement in conquering 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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