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释疑解惑
作者单位:山东省审计厅法制处
摘    要:问:有地方反映,地方政府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不能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而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种做法对否? 答:一、《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