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新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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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新钦. “政企分开”新解[J]. 经济经纬, 2001, 0(6): 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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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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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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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企分开必须考虑企业的性质和地位,保证出资人到位,必须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结合起来。特殊性企业与政府只能实行有限分开,明确划分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按出资人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双重要求创建新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政府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对特殊企业进行管理,保证特殊企业重大问题政府控制;一般性企业与政府彻底分开,企业按企业治理结构完全自主经营管理,一般性企业中的国有股份,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普通股东的身份参与一般性企业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保证国有资产完整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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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企分开 企业体制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企业治理结构 |
文章编号: | 1000-1096(2001)06-0028-04 |
修稿时间: | 2001-04-25 |
A New Illustration of "Separation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from Government Func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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