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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自产种苗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引发的深思——兼与齐守荣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周宝成.国有林场自产种苗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引发的深思——兼与齐守荣同志商榷[J].林业财务与会计,2011(3):11-13.
作者姓名:周宝成
作者单位:山西省黑茶山国有林管理局;
摘    要:《国有林场自产种苗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的会计核算问题思考》(以下简称《思考》,作者齐守荣,2009年《绿色财会》12期)认为:国有林场将自产种苗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属于自产自用,属于同一会计主体内部的产品转移,属于不作为收入核算的事项,应当按照种苗的成本价转入重点工程造林成本。对此,笔者认为有商榷之处.

关 键 词:工程造林  自产自用  国有林场  种苗  林业  同志  《绿色财会》  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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