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发展初论——基于解决合作金融商业化问题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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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少华,刘剑刃.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发展初论——基于解决合作金融商业化问题的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10(4):4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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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少华 刘剑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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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2]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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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郑少华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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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作金融商业化的实质是商业金融对合作金融的替代,原因在于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合作金融组织规模过大,丧失了组织内部信用信息对称的比较优势,只能通过商业金融的运作方式来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通过完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层级设置、层级之间的关系、层级之间的专业分工等问题,是合作金融组织保持适度规模及其比较优势的可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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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金融 商业化 组织形式 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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