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李飞.对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5(7). |
| |
作者姓名: | 李飞 |
| |
作者单位: |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应分中心 |
| |
摘 要: |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金融机构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2005年,我国以试点的形式引入资产证券化,同年4月,我国央行和银监会共同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拉开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帷幕。但受2008年全球性金融和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一度停滞。2012年,在金融机构期限错配、流动性不足、金融风险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我国又重启了资产证券化之旅。同年6月,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既丰富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也进一步打开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政策溯源。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又进一步加以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显然能够以住房信贷等资产作为特定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