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立法初探 |
| |
引用本文: | 李丽茹.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立法初探[J]. 华北电业, 2002, 0(3): 39-40 |
| |
作者姓名: | 李丽茹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以说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延伸的保护。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应…
|
关 键 词: | 立法 不动产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 |
Initial Approach on Legislation of Correlativity of Realt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