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追补税时效法律性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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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成锷.海关追补税时效法律性质研究[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9-6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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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成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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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黄埔海关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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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海关税收的追补税时效制度,对其法律性质的研究应结合对税法时效的基本分类、法律性质等税法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进行。海关追补税时效应从法理上区分为核定时效和征收时效,其法律性质均为消灭时效。不仅如此,还应根据海关执法的特殊性对追补税时效涉及的“放行”概念按照“广义放行说”进行理解,并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或采取修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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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关追补税 核定时效 征收时效 取消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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