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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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榕,赵志川.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J].集团经济研究,2006(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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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榕 赵志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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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公司组织结构是建立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基础上的,董事会是公司结构中的必设组织,可有人认为,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中不必设立董事会.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妥.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已经是残缺不全了,若再不设董事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将丧失殆尽,那还有什么公司可言呢.所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置不能废除,但需健全和完善.为此,我们应考虑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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