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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 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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