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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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冰,刘文军.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8(9):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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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冰 刘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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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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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七节事业所税(市叮村税)1.课税主体都付民于有特别区的地区)及下列各市(以下简称“指定都市”)课征事业所税。(1)地方自治法第252条之19第1项中政令指定都市计L幌、仙台、千叶、横滨、川崎、名古屋、京都、大皈、神户、广岛、北九州、福冈)。门)(1)以外的“首都圈整备法”规定的既成市街地(东京都特别区、武藏野、三鹰、川口)及“近表圈整备法”规定的有既成都市区域的市(守口、东大皈、尼崎、西宫、芦屋)。(3)()(2)以外的、人口30万以上的,有政令制定权的市(旭川市、秋田市、郡山市、岩水市、宇都宫市、)I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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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日本 林业 税收政策 课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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