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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引用本文:黄素梅,易卫中.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J].税务与经济,2011(4).
作者姓名:黄素梅  易卫中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青年项目“双边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及其跨国所得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关 键 词:双边税收协定  合伙企业  合伙人  所得定性与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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