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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企业犯罪刑罚体系——以不增设刑种为视角
引用本文:黄自强,田华.论我国公司、企业犯罪刑罚体系——以不增设刑种为视角[J].商场现代化,2008(28).
作者姓名:黄自强  田华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摘    要:为预防和打击公司、企业犯罪,许多学者提出增设公司、企业刑罚种类,并以此解决理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适用于公司、企业的罚金确实存在某种缺陷,但其法律责任体系不存在问题。我国犯罪界定模式也决定了不能借鉴外国的立法模式,即所谓的设置多种刑罚来惩治公司、企业的犯罪行为,而应该运用各种法律责任来综合治理。

关 键 词:公司、企业犯罪  法律责任  罚金  犯罪界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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