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兼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引用本文:彭礼明.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兼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3-7.
作者姓名:彭礼明
作者单位: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36100
摘    要: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为我国公司法律修改史上的一大突破。该制度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包括其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这两个部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学者们对该制度也有不同的立法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主体资格  前置程序  公司法
文章编号:1009-170X(2008)01-0003-05
修稿时间:2007年9月22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