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兼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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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礼明.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兼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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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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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3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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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为我国公司法律修改史上的一大突破。该制度具体体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主要包括其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这两个部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学者们对该制度也有不同的立法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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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主体资格 前置程序 公司法 |
文章编号: | 1009-170X(2008)01-0003-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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