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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开放型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引用本文:陈盛光.建立开放型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J].上海财税,2003(5).
作者姓名:陈盛光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
摘    要: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条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税务系统内部要形成信息网络,税收征管信息可在全国税务系统内传递和共享;第二,税务、工商、海关、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要形成相互传递和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制。这一规定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有了法律保障。依据《税收征管法》的基本要求,建立内外共享的开放型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系统,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数据通过专门和公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相互传输和及时运用,它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越性:(1)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理性化和科学性。税务部门运用信息网络获取更加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源,为其正确决策和采取必要对策提供及时高效的全方位信息支持,从而不断提高实施税收政策的精准力度。(2)有利于深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内涵。税务机关通过涵盖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信息网络系统,打破传统的时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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