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争议和国内法院处理的争议相比,在诉讼主体、诉请对象和诉讼程序上均是不同的。在诉讼主体方面,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讼的,只能是WTO的成员国.而不能是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或组织.而且只能是代表成员国中央政府的相关机构,这就非常不同于国内法中的诉讼主体。同样在诉请对象上,WTO的规则也不同于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则.我们不能也无法把国内诉讼的相关规则套用到WTO的诉讼中去。其实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已结的案子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对于WT0争议的诉请对象还是很有讲究的,它不仅构成诉方提出的主张的一部分,而且也决定着专家小组的审查范围。如果认真对待,诉方增加了打赢案子的可能性,如果马马虎虎,很可能该赢的案子也赢不了,有理也得不到伸张。所以我们有必要从以往的争议中总结研究WTO规则对诉请对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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