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商业行为都属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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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云.注意:这些商业行为都属欺诈[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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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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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对于"欺诈"的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颁布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了界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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