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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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旻,黄亮.对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的商榷[J].商业会计,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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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旻 黄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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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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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由于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笔者认为以上处理方法,不论是租赁期内分期摊销的处理方法,还是在初始确认直接冲减的处理方法,都值得商榷,以下从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两个角度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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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 企业会计准则 处理方法 现值 出租人 直接费用 最低租赁收款额 融资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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