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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财税处理
引用本文:吴勇,刘志耕.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财税处理[J].财会学习,2012(6):61-62.
作者姓名:吴勇  刘志耕
作者单位:1. 南京富士通南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上述规定出台后,引起业界对企业房屋、建筑物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会计和税务处理等问题的热议,笔者为此对相关问题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关 键 词:固定资产  建筑物  房屋  企业所得税  提取折旧  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  重置  计税成本  折旧年限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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