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募基金违法行为及监管体系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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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远山,余秀宝,郑坚铭.我国公募基金违法行为及监管体系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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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远山 余秀宝 郑坚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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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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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海南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海南省上市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保护和利用问题研究”(Hjsk2009-08)阶段性成果; 海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成果之一; 海南大学211工程建设经费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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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募基金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有“老鼠仓”行为、利益输送行为及违反注意义务致安全事故频发等.完善我国公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可从公募基金内部监管机制和公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两方面进行,前者的完善措施包括加强持有人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及改变由管理人选任托管人的方式,后者的完善包括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方面的完善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方面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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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 违法行为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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