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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引用本文:刘振伟.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J].农村工作通讯,2005(5):24-27.
作者姓名:刘振伟
作者单位:十届全国人大
摘    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其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功能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村能人带动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地位  加工企业带动型  主要功能  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  农产品加工  供销合作社  法律规范  专业协会  生产资料  技术服务  涉农部门  不规范  合作型  公司  剖析  购买  销售  发起  自发  能人  农村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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