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吸引银行目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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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华,李婧.“代位权”吸引银行目光[J].西部论丛,2003(3):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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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华 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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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福州某银行1996年7月12日与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6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4个月。从合同签订起到2002年8月20日,机械公司已经拖欠银行本金、利息共计1000多万元。在催款过程中,银行发现机械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900多万元。但机械公司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向房地产公司履行到期债权,致使银行的利益受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代机械公司偿还到期的900万元债权。判决中法院支持银行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第三方还款,认为其行使代位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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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权 银行 信贷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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