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屋所有权应该办理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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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炜,于磊,牟伟.放弃房屋所有权应该办理转移登记[J].中国房地产,2013(15):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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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炜 于磊 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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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夷山房管所;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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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放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笔者认为,放弃所有权的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者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进行的登记。房屋拆除、征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实体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消灭,由所有权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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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 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 登记簿 房屋登记 转移 权利人 放弃 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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