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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规则在保险金给付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蔡大顺.论过失相抵规则在保险金给付中的适用[J].保险研究,2015(7):82-89.
作者姓名:蔡大顺
摘    要:《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关 键 词:法定安全义务  对己义务  重大过失  过失相抵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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