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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二、物业管理企业2003年12月1日以后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该合同面积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关 键 词:物业管理企业  企业资质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  住宅项目  招投标方式  管理资质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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