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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刘忠庆,王西明.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修改建议[J].中国土地,2005(9):33.
作者姓名:刘忠庆  王西明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摘    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一规定,对抑制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规定与土地出让金等混为一体,概念模糊,造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流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修改,从法律制度上堵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Advice about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55 in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Liu Zhong-qing.Advice about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55 in Land Administration Law[J].China Land,2005(9):33.
Authors:Liu Zhong-q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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