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析《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引用本文:周建.浅析《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142-143.
作者姓名:周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将应当分属公司内外的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了杂糅,其后果是该条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在责任层面上,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由于其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因此应当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而言,不应当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根据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使其在出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责任。

关 键 词:公司法  法人  发起人责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