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分析大陆与台湾关于流质契约的法律规定——对比台湾《民法》第837条之一第一项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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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亮洲,杜思危.对比分析大陆与台湾关于流质契约的法律规定——对比台湾《民法》第837条之一第一项与《物权[J].金卡工程,2009,13(5):10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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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亮洲 杜思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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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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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于流质契约的法律规定曾经一致地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但台湾地区在民法典进行修改后,对流质契约改为相对禁止,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抵押权的利用,也符合我国的民间习惯,并且不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我国制度与之相比显得过于保守。台湾地区的这一立法变化体现出了该方面立法的国际趋势,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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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流质契约 大陆 台湾 立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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