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WTO成立后,数起WTO争端的专家组阐述了判断GATS下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类性的根据,但尚未形成成熟法理。在同类服务的判定上,欧共体香蕉III案专家组依据服务的性质和特性,而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引入了竞争条件标准。在同类服务提供者的判定上,欧共体香蕉III案和加拿大汽车案专家组依据所提供服务是同类服务,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专家组依据差别待遇是否仅以来源地为基础,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则似乎引入了竞争标准。迄今,上诉机构尚未有机会考虑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分析和比较各案,探讨GATS下同类性法理的发展、存在的矛盾和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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