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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卫生财政体制的重构
引用本文:赵兴罗.我国公共卫生财政体制的重构[J].经济研究参考,2007(18):23-24.
作者姓名:赵兴罗
摘    要:1.重新划分公共卫生的财政责任主体。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具体国情考虑,中国公共卫生财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国际经验表明,对于公共卫生,政府公共投资主体的重心不能过低。这是因为相对于低重心的分散模式,集中或相对集中模式4在适应和保障公共卫生顺利实施及均衡发展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中国目前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各地政府间的财政能力存在很大差异,若只是简单将支出责任下放给地方政府,不但不能解决当前公共卫生存在的问题,还有可能使之进一步恶化。因此,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家财政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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