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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汇算清缴解析
引用本文:余俊娟.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汇算清缴解析[J].财会通讯,2011(13).
作者姓名:余俊娟
摘    要: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身份确定所得税缴纳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投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形式除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税收具有特殊性。随着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伙企业税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归纳如下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法  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  汇算清缴  有限合伙人  企业所得税  其他组织  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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