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一)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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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约·麦·古立克,罗振夷,司徒渠.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一)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J].国际经贸探索,19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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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约·麦·古立克 罗振夷 司徒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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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董事职务一家公司至少必须有一名董事;上市公司至少有两位董事,(见《1948年公司法》第176条)因为公司作为法人没有董事是不会自动运行的。“董事”的定义包括占据该职位的人,不管名称叫做董事还是其他。鉴别是否董事,是看他的作用,其名称也可叫“理事”(Governor或Trustee),或叫“理事会”(Board of Management),等等。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授予这些人以管理公司的权力,那么他们就是董事。他们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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