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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
摘    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

关 键 词:个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征收管理  印发  地方税务部门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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