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下的会计监督体系 |
| |
引用本文: | 沈雪英.新会计法下的会计监督体系[J].广东审计,2001(6):36-39. |
| |
作者姓名: | 沈雪英 |
| |
作者单位: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一、新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特点 1、构筑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虽然社会监督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原《会计法》没有包括社会监督的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及时补充了这一内容,增加了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门条款,保障了社会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得以较大改善。因而从立法的高度,构筑了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2、重新明确了内部监督的责任主体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取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
|
关 键 词: | 会计法 会计监督体系 中国 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 单位负责人 财会人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