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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作者单位:财政部
摘    要: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现就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 :一、增设“10 5国库存款”科目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机关征收 ,并通过国库缴存财政专户的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增设“10 5国库存款”科目 ,核算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的款项。通过国库缴存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 ,应于缴存国库时确认收入 ,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分别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账务处理 ,借记“国库存款”科目 ,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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