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破产法》的若干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石涛锋.我国《破产法》的若干立法不足及其完善[J].中国投资管理,2011(1):54-57.
作者姓名:石涛锋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摘    要:《破产法》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制。但在不良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中却发现,曾经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很多时候,竟然成了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保护伞。一方面,是体制和司法环境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不正确的行政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破产法》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含糊不清,即存在立法缺陷的问题。

关 键 词:《破产法》  立法不足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不良债权  司法环境  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