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的若干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
| |
引用本文: | 石涛锋.我国《破产法》的若干立法不足及其完善[J].中国投资管理,2011(1):54-57. |
| |
作者姓名: | 石涛锋 |
| |
作者单位: |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
| |
摘 要: | 《破产法》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制。但在不良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中却发现,曾经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很多时候,竟然成了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保护伞。一方面,是体制和司法环境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不正确的行政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破产法》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含糊不清,即存在立法缺陷的问题。
|
关 键 词: | 《破产法》 立法不足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不良债权 司法环境 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