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引用本文:陶钟太朗,沈冬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J].中国土地科学,2018,32(5):7-13.
作者姓名:陶钟太朗  沈冬军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13AJY013);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农地‘三权’权属定位与制度实现研究”(CR1822);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
摘    要: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关 键 词:土地法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地方实践  政策规范
收稿时间:2017/11/9 0:00:00
修稿时间:2018/4/17 0:00:00

Discussion 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Juridical Person
Abstract:
Keywords:land la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juridical person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local current reform practice  policies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土地科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土地科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