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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叶兵兵.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问题探析[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44-46.
作者姓名:叶兵兵
摘    要:正近日,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一份整改承诺请求书,承诺继续配合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希望通过整改,请求国家发改委中止对其反垄断调查。该事件所依据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关经营者承诺的规定。所谓的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以下简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最后裁决前,被调查企业承诺停止或改变被指控行为,以消除行为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调查的制度。目前,美国、欧盟、日韩、中国台湾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本文将结合国外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探析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经营者  承诺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  履行承诺  价格垄断  制度安排  行为调查  执法机关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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