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年报披露时间锁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至今已达18年之久,四个月的时间使得上市公司有机会通过各种盈余管理手段来改变公司业绩、平滑收益,严重损伤了股市的有效性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对2001-2009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比被出具其他类型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大概提早11天披露年报;而进行了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比未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大概推迟7天披露年报;当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公司进行了盈余管理,那么该公司相对于其他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会推迟披露年报.针对这些情况,本文提出了将推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作为审查的重点、适度缩减年报披露时间、鼓励多渠道披露公司年报等政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