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齐某于2003年3月应聘到某织物有限公司上班,职责是毛巾产品的漂染,口头与该公司董事长约定年薪25000元。2004年7月,齐某因故提出辞职获准,此时该公司尚欠齐某5、6、7三个月的工资4800元没有发放。之后,齐某追索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裁决由该织物公司按照《劳动法》及所在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及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审理查明,该织物公司拖欠齐某工资4800元没有发放,依法裁决由该织物公司支付齐某工资4800元,但对于齐某工资额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以适用法规不当为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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