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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对外用电户应实行电费押金制度
引用本文:戴崇庆.煤炭企业对外用电户应实行电费押金制度[J].煤炭经济研究,1991(11).
作者姓名:戴崇庆
作者单位:峰峰矿务局三矿审计科
摘    要:目前,煤炭企业外用电户拖欠电费的现象日趋严重,使矿、厂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建设受到一定影响。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利益,建议企业对外用电户实行电费押金制度: ①对外用电户一律签订供用电合同,方可供电。否则按盗窃电论处。②供用电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按外用电户每月耗电电费的同等额,交矿、厂电费押金。电费押金不能作为正常电费偿还,也不能随意支取,其作用是补偿矿、厂月月为外用电户预代垫电费所占用的流动资金。外用电户停止用电后,供用电合同失去效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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