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县)级种子代销市场管理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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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文军,王加成,吕富江.加强区(县)级种子代销市场管理对策[J].江苏农村经济,2014(4):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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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文军 王加成 吕富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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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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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区(县)级种子市场经营现状
以前,种子站经营种子,由于种子站综合实力较强,加上行政力量的直接干预,南京市高淳区种子市场经营格局总体上以县种子站为主,乡镇农技中心门市及部分农资经营点等少量代销为辅。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种子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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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代销 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法》 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机构 种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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