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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    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犤2001犦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犤2001犦l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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