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痕迹验证证人的“亲眼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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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志杰.用痕迹验证证人的“亲眼所见”[J].道路交通管理,2004(1):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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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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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的重要目的,是科学、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这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是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的对象是现场客观存在的证据,如:时间、空间、车辆、物体、人、畜以及有关痕迹、物证等。现场勘查的重点是对物证的勘查、检验、测量与记录,勘查结果以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形式体现;现场调查的重点是对当事人、证人以及与交通事故有关人员的所想、所见、所听、所闻等感觉器官的反应进行的调查与记录,调查的结果通常以现场询(讯)问等笔录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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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路交通 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 痕迹 物证 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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