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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引用本文:陈玉琢,叶美萍,魏海乐.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析[J].中国税务,2013(7):56-59.
作者姓名:陈玉琢  叶美萍  魏海乐
摘    要: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做出了基本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什么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关联债资比例怎样计算,标准比例是多少?向关联方借款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予以解析。一、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界定(一)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

关 键 词:关联方  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企业关联  利率水平  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  非金融企业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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